柳河县人民法/供图
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24日 (谭伟旗 于聪)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受理一起买卖水稻的案件。原告与被告是同镇村民,原告家种水稻,被告夫妻俩从事收粮工作,可到了丰收卖粮的高兴时刻,却不料产生了纠纷。
据悉,原告将自己家的水稻拉到被告收水稻的场地,经过称重后入库登记,约定晚上将水稻款给原告,但是被告在查看自己登记的数据后发现了问题,认为皮重数低于实际数7000斤左右,找到原告商量重新称重,原告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当地派出所出警进行了调解,无奈双方当事人内心产生怨气,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起诉到法院。
法官查看案件后,考虑到涉及粮农的切身利益,第一时间与法官助理前往原、被告所在地了解情况并送达传票等材料。原、被告各执一词,不仅不认可称重取得的水稻重,也不认可收购水稻的单价,法官耐心听取各自的想法,试图调解,但原、被告情绪较为激动,于是法官决定等庭审时再次调解,并且告知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几天后,原、被告参加了庭审,庭后法官再次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工作,向双方当事人阐明邻里乡亲间要诚信做人、诚信做事,不能因为一次有误差的行为影响邻里之间的感情。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将收粮款转给原告。至此,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该案从受理到办结仅用了9天。
粮食是民生之根本,是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粮农的利益需要保障。该院高度重视涉农案件,将充分发挥高效服务群众的理念,依法巧妙化解纠纷,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助力乡村和谐发展。
法官提醒,民间交易习惯虽然方便,但是作为交易主体,仍需加强注意,避免交易风险。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租赁关系等要形成书面材料,在无法形成书面材料时也要有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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