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4月29日电 (谭伟旗 于亮)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相关科普信息。近年来,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的手机账户进行充值、打赏的事件也越来越多,那么未成年人支付的这些费用能否要求返还呢?
该院公众号接受,针对这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过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主播平台打赏的款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院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上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法官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监督,把手机交给在家上网课的“神兽”前,提前做好安全设置,防止孩子用来进行大额支付。(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