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8日电 (谭伟旗 迟爽)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偷盗人参,赔偿款是销赃款的五倍,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据悉,2021年7月,被告人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五(化名)盗窃被害人张某位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某山坡上22年参龄林下参400棵,出卖后获赃款。
2021年8月,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盗窃被害人刘某位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某沟的17年参龄林下参340棵,出卖后获赃款。
2021年8月,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盗窃柳河县安口镇李某林下参1600棵,出卖后获赃款。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被抓获归案,所得赃款被张三、李四、王五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在该院审理过程中,三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钱款,赔偿被害人张某钱款,赔偿被害人刘某钱款。
法官提醒,违法念头不可有,违法行为不可行,不义之财不可取,赔偿数额担不起。该案中,三被告人不仅需要承担五倍于销赃款的经济赔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任何妄图不劳而获的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忌“因小失大”。(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