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23日电 (谭伟旗 张天楠)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在送达财产报告令时,被执行人往往机械地在送达的执行文书上签字,只关注有没有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很多人对财产报告令不够重视,认为那不过是“走过场”。
该院公众号介绍,被执行人普遍存在“没有人会傻到主动报告自己的财产”这样的心理。他们往往抱着“法院能查得出来就查,查不出来就算捡了便宜”这样的态度。还有一些人,故意转移财产,把自己的账户清零,来对抗法院的执行。其实这些行为都是危险的行为,稍有不慎,就会触犯法律。
该公众号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该院公众号介绍,个人财产的范围非常大,如果被执行人抱着对抗到底的态度,恶意转移财产,还可能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来只是一件民事纠纷,闹到要负刑事责任的地步可就得不偿失了。执行过程中,法官也曾遇到过因为不懂法,转移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该公众号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法官提醒,任何公民的行为都必须时刻遵循法律的准绳,作为被执行人,不要小看一张小小的财产报告令,稍有不慎,就会陷入泥潭。被执行人,在接到拿到一份财产报告令时务必三思。(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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