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介绍了疫情相关法律知识。
该院公众号介绍,《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相关部门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该公众号介绍,近来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暴力抗检、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网络造谣、冒充防疫人员诈骗等破坏防疫秩序的行为,以下行为实际上涉嫌干扰防疫触犯法律:
第一,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二,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拒不听从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或者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