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疫情期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提示。
该院公众号介绍,新冠疫情对于地区经济发展影响重大,尤其是对于商场、酒店、餐饮等行业,就商事合同领域而言,疫情过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数量可能激增。
对此,受疫情影响,承租人对于租赁物使用和收益受损时能否要求减租或免租,甚至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该院公众号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5条、第6条对此作了比较集中的规定。就租赁合同的履行而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以认定构成不可抗力,是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是公平原则处理,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
该公众号介绍,首先,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如合同明确约定包括严重传染病、疫情等可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则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该公众号介绍,其次,依据租赁期间长短。例如,餐馆店面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对于租赁期间已不足一年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协商处理,对疫情期间的租金进行调减;但对于长期的租赁合同,疫情的发生一般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为维持合同稳定,原则上承租人不应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可根据公平原则主张减免相应租金。
该院公众号介绍,再次,疫情对于租赁市场影响程度。如租赁物仍可正常经营、使用,承租人不能要求减免租金及解除合同;如疫情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即该区域房屋租赁的市场价值在短期内归零,则可要求免除该期间内的租金;若房屋仍可正常使用,可依据疫情影响程度酌减租金。
法官提醒:若双方当事人对于调减租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租人应固定好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约的相关凭证,以此作为后续诉讼中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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