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疫情期间的相关法律信息。
该院公众号介绍,伴随着近期疫情多点散发局部聚集的态势,一些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行政诉讼起诉权和上诉权。
该公众号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该院公众号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该公众号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该院公众号介绍,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上诉时,主张存在因疫情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延长期限和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而无法行使起诉权和上诉权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以及疫情形势等因素综合考量判断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