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20日电 (谭伟旗 李欣悦)近年来,当事人向银行贷款借款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很多贷款人并没有在贷款后履行相应的还款法律义务,使得银行企业收益和发展受到一定阻碍。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维护了银行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悉,案件原告为某乡镇的农村商业银行,三名被告为金融贷款人,2007年,三名被告在原告处联保贷款,其中被告张某将部分贷款偿还,剩余部分贷款实际借款人是被告林某和妻子毛某,二被告在银行借款后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多次追要后均未还款,于是原告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因该案件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在中心法庭的“法官进网格”辖区内,于是请求中心法庭予以协助,中心法庭选派法官助理李欣悦负责送达、开庭等工作。
该案件在第一次庭审中由于被告毛某未到庭参加庭审,故无法进行调解,在开庭后承办法官和工作人员去到被告家中进行送达和现场调查事实情况,送达时又进行调解,在送达二次开庭时间的过程中又一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见面调解此案。
法官向被告释明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及对个人征信的不良影响,在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多次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近年来,为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该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助力柳河法治营商环境发展建设。
今后,该院将坚持将“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与司法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努力以柔性调解取代刚性裁判,积极帮助企业解难题、促发展,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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